海南省工商局印发《关于服务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工商法字[2009]4号)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了更好地服务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海南文化建设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我局特制定以下服务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实行“三主动”服务措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我省文化体制改革,主动跟进、主动献策、主动服务。各级工商部门成立服务文化体制改革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与文化主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采取预约上门服务、确定企业工商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提供企业登记业务指导、相关政策咨询;积极提供高效、热情服务,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快办快结。
二、放宽名称使用标准。在名称预核中,允许文化企业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其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其在保留原有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基础上增加组织形式,使用“海南”字样不受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0万元的限制;从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号或者简称。
三、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新型的文化产业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可以先行核准经营范围,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相关部门换发许可证件;新增的许可项目,可以在办理改制手续同时先给予核定经营范围,后申办许可证件。
四、放宽股东人数、注册资本限制。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转企改制,改制后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50人。支持转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剥离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可以根据财政或者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清产核资结果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不须重新提交验资报告;改制后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资本可不受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