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医疗机构落实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0〕120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做好南昌市双拥模范城“七连冠”创建工作,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优抚对象就医优惠和减免政策,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赣民字[2009]23号文件的通知》(洪民字[2009]17号)和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赣民字[2010]76号文件的通知》(洪民字[2010]64号)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就医优先: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核发的《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享受“四优先”待遇,即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二)医疗优惠: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三免四减半”政策(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减免三大常规、胸片、B超、住院床位费50%)。
二、工作措施
(一)全市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落实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的政策措施。
(二)全市医疗机构在门诊、挂号、收费、取药、诊察室、检验科等处均设立“优抚对象优先”的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