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能提供信用评级报告,或者信用等级不符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市级(含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参与投标或比选,不得委托其从事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接受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附件3: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控制价评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0]105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10〕15号)精神,根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实行严格审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工程概算。
二、建设单位将编制好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报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建设单位招标控制价评审报送的资料应该包括项目招标控制价送审报告、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招标人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及电子文档、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电子文档。
三、市财政局接到建设单位报审资料后,由市财政局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通过招投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后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提供给招标人。
四、招标控制价评审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评审机构在评审时限内出具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出具书面意见,若有异议,由财政部门组织会商确定,最后由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并报财政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