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评级结果应当通过《诚信南昌网》和《江西省南昌公共交易中心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所有企业评级信息均同步进入南昌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省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联通共享。
第十条 信用评级工作应当遵照“政府主导、多方评价、中介评定、社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建立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进入我市的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并对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建立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制度。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组成评级专家委员会,制定评级程序和评级标准,独立、公平、公正进行评级,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部分无信用记录、一时难以作出信用评级认定的企业,评级机构可以按B级暂评,并对其标后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在一年内作出正式的信用评级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评级机构应当对被评级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期间被评企业出现失信不良记录时,评级机构可以调整其信用等级,并报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公示。
条件成熟时,信用评级排名情况纳入项目评标分值。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失信行为,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程序、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信息在《诚信南昌网》和《江西省南昌公共交易中心网》发布。失信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人员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内容、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信息发布部门等。
公示期原则上为3至6个月。依法限制招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结束后信息存档备查并全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 对出现失信不良行为的代建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示期内,本市(含县区、开发区)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参与投标或比选,不得委托其从事项目管理及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接受其参与评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