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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等关于下发《南昌市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结合日常行政监督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失信不良行为的类别、表现形式及公示标准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另行发布。
  第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失信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五条 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应当经过下列文书认定:
  (一)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 行政监督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失信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 记录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其它文书。
  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失信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失信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失信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第七条 当事人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请市法制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经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八条 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并按以下分工和程序开展:
  (一)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组织审定和发布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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