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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等关于下发《南昌市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3、上报制。各成员单位对招投标拟采取的新的监管措施应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统筹商议,对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决定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4、协商制。对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有重大分歧的,应在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应专题请示市政府决定。
  5、保密制。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会议所议内容、表决过程及决定。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附件2:
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建设,增强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守法、信用、履约意识,惩戒失信不良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创建工程建设招投标经济报价与诚信评级综合评价的招标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洪府发〔2010〕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信用南昌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以及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招标人、项目代建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与工程施工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对各参与方进行招投标活动和现场施工过程的失信不良行为依本法进行惩戒。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失信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管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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