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省经信委开展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78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重点耗能企业: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0〕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根据《
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和省关于开展“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部署,各区、县级市、省千家企业及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均要开展本区、县级市、本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二、各区、县级市要在全面总结、盘点本区城、本企业“十一五”节能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本区、县级市“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面临新形势,编制节能规划,研究提出“十二五”节能工作预期目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及重大政策举措等。要求在2月底前将规划前期研究成果,5月底前将规划初稿,10月底前将规划修改稿(含电子版)报我委(资源综合利用处)。我委将对各区、县级市“十二五”节能规划进行研究,并将重要内容纳入市“十二五”节能规划。
三、企业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具体格式及内容应满足《转发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审核指南的通知》(穗经贸函〔2007〕20号)要求。要求在2月底前将规划前期研究成果,6月底前将规划初稿,12月底前将规划修改稿送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汇总后报我委(资源综合利用处),国家和省监管企业同时报省经信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及省节能监察中心。企业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修改稿要求书面文档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节能规划前期研究成果、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修改稿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将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经贸部门审核,具体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级市及各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是市下达“十二五”节能指标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请各区、县级市与企业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负责,落实编制经费,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