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1〕00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我局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2011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为及时掌握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2011年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掌握各类公共场所数据信息,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状况,逐步提高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及时消除公共场所卫生隐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及《关于明确本市撤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公共场所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的指导服务,结合辖区特点,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定,制定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状况自查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开展自查工作,使公共场所经营者明确行为标准,并自觉履行各项卫生管理措施,有效提高行业自律行为。
3、开展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的要求,对辖区各类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空气和微小气候、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状况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
4、开展公共场所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要求完成辖区内以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1)全部住宿场所;(2)全部游泳场所;(3)经营面积400m2以上沐浴场所;(4)30%的美容美发场所(以经营面积150m2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经营面积150m2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不足辖区美容美发场所30%的,须以其他美容美发场所补至30%)。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和监督频率按《关于开展本市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009号)的要求执行。
(2)开展部分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本方案要求和卫生部年度重点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制定公共场所监督抽检方案,并组织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二)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开展相应的检验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配合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检测工作。
(三)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辖区体育、旅游、工商、公安、经信委(商委)、文化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沟通协作制度,适时开展公共场所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应及时抄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取缔无证无照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2月-3月10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及各类公共场所自查表,明确具体工作指标,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10日-2011年11月)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公共场所开展自查。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抽检及检测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三)总结和信息报送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15日)
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按时做好年度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
1、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以下材料同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区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及附表2-附表7。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8)。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汇总表(附表10)。
(4)区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2011年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本将《2011年区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情况一览表》(附表9)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3、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本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1)区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及附表2-附表7。
(2)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8)。
(3)2011年区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能力建设情况一览表(附表9)。
(4)2011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汇总表(附表10)。
(5)区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6)区县公共场所自查表样张。
4、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以下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1)全市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及汇总后的附表2-附表7。
(2)全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8)。
(3)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汇总表(附表10)。
请各单位在上海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下载相关附表。
四、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五、考核评估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本方案实施进行自我评估,并分别填写《2011年区县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评估表》(附表11)、《2011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评估表》(附表12),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本于2011年12月15前报市卫生局。
六、联系方式
1、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刘英涛 联系电话:22121608
传 真:22121611 E-mail:liuyingtao@smhb.gov.cn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郑朝军 联系电话:33976159
传 真:33976444 E-mail:zcj730120@126.com
附表1、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2、住宿场所量化分级汇总表
3、游泳场所量化分级汇总表
4、沐浴场所量化分级汇总表
5、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汇总表
6、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情况汇总表
7、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情况汇总表
8、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
9、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服务支持能力建设调查表
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情况一览表
11、区县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评估表
12、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评估表
附表1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总得分: 标化分: 核定等级: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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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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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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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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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编号
| 第 号
| 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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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评查内容
| 分值
| 评查标准
| 得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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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
| 1.卫生许可证
| ※
| 无有效卫生许可证;不予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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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亮证经营
| 2
| 卫生许可证未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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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 2
|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未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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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管理制度
| 4
| 卫生管理制度不齐全;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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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管理制度未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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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查记录
| 4
| 无自查记录;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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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至少自查一次;缺 次,缺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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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管理人员
| 2
|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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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体检培训
| 6
| 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有效体检、培训证明; 缺___人,缺一人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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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卫生
| 4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手上佩带饰物);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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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操作时未穿洁净工作服;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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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索证制度
| 4
| 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物品未建立索证制度;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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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物品建立索证资料不齐全; 缺 类索证资料,缺一类索证资料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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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检测报告
| 6
| 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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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容操作
| 4
| 操作前未清洗、消毒双手;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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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期间未戴口罩;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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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间卫生要求
| 12.染烫发操作间(区)
| 6
| 美容、美发未在分别独立的工作间内操作;经营面积50m2,以上未设独立的染烫发操作间;经营面积50m2以下未设染烫发操作区;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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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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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染烫发排风设施
| 4
| 美发的染烫发操作间(区)无独立排风设施,或与集中空调相通;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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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消毒间(区)
| ※
| 经营面积50㎡以上未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经营面积50㎡以下未设清洗、消毒专区;不予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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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间未使用;不予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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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清洗、消毒间(区)环境
| 2
| 消毒间(区)环境不整洁;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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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间(区)摆放杂物;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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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消毒设施
(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
| ※
| 未配备消毒所需的水池;不予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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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配备高温消毒设备;不予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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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消毒药物配比容器
| 2
| 无消毒药物配比容器;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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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消毒药品
| 4
| 无消毒药物;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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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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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清洗消毒程序
| 6
| 清洗、消毒设施标识不清楚,清洗消毒程序不正确;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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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保洁设施
| 4
| 设立公共饮具保洁柜无明显标识;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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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棉织品等布草保洁柜,无明显标识;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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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洁柜存放杂物;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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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用具未密闭保洁存放;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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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更衣间(柜)
| 2
| 未配备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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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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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卫生间排风设备
| 4
| 卫生间无独立机械排风装置;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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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卫生间环境
| 4
| 有积水;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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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积粪(尿垢);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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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蚊蝇;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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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味;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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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品卫生要求
| 24. 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
| 4
| 未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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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未单独存放;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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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无明显标识;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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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洗头池、毛巾的配备
| 4
| 洗头池与座位之比小于1:5;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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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比小于3:1;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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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脏棉织品收集
| 2
| 未配备撤换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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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无明显标识;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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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一客一换
| 4
| 客用物品未一客一换;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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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用物品更换记录不齐全;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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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用品外送清洗、消毒
| 6
| 不能提供清洗、消毒单位的有效证明;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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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扣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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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清洗消毒单位签定物品清洗消毒合同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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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
| 29.集中空调
| 4
|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等有积尘;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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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空气过滤网、过滤器等设备定期检查、清洗记录;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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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合理缺项项目共______分 应得分共_______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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