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药品物流中心和异地设立的区域性配送中心(包括仓库)必须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管理制度、统一验收发货、统一储运配送、统一网络系统,具备接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
五、开展疫苗类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除应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经营疫苗类药品的资质;国家规定的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列入委托储存、配送业务范围。
六、在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时,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双方应签订药品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和各自的药品质量责任。
七、委托双方在本省范围内,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按协议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一)委托方为药品批发企业的,双方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被委托方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报省局及委托方所在地市局备案;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本厂产品时,如需委托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的,双方应填报《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备案表》后,由委托双方所在地市局备案;
(三)委托方为本市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双方填报《药品委托储存备案表》(见附件)后,报所在地市局备案。
八、委托方为省外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的,双方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经被委托方所在地市局审查后,报省局审核确认,并抄送委托方省局备案。
九、委托双方应签订《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质量保证协议书》,明确委托方应负责药品来源与销售渠道的合法性;被委托方应负责药品委托储运期间的质量安全责任。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及期限;
(二)药品交验程序、质量责任;
(三)收货入库、储藏养护、发货运输、在途送货、售后服务;
(四)退回药品管理及不合格药品管理;
(五)质量管理责任人;
(六)物流服务项目、物流信息管理、标准、违约责任等。
十、被委托方要建立药品物流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质量管理人员任命书、物流中心简介及组织机构图、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职责、质量管理手册、质量手册修改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