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制定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的重要凭证。《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发放《登记证》。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做好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刻制《XX县(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确保《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四)已办理原《湖北省就业登记证》或原《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应换发全国统一的《登记证》。对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或各地原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登记证》换发时间截止2011年6月30日,此前原证件继续有效。
(五)在发放《登记证》过程中,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发放《登记证》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经办相关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三、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七)各地要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同时,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供各地与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数据上传和交换。各地要按照部省颁布的统一标准,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上报。尚未实现信息化的地方,要按照统一标准和格式,组织做好数据上报和更新工作。具体上报办法另行通知。
四、做好《登记证》宣传和咨询解答工作
(九)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支持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登记证》所载信息全国全省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证》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发放、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残疾人的《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 《登记证》发放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在鄂及省直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或委托属地负责;其它单位《登记证》的办理工作,由各市、州、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开展劳动合同鉴证、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审等业务时应查验《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的,应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