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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菌毒种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本市的菌毒种保藏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本市菌毒种保藏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巴斯德研究所和生物制品所)保藏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数量、品种情况和保藏的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通过检查,促进保藏单位落实生物安全制度建设、硬件与布局设施、日常管理、应急处置以及菌毒种运送保存等方面的要求,杜绝发生高致病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生物因子等实验室感染或丢失事件。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落实目标责任,确保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应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辖区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和自查表,明确监管目标,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属地化监管,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加强对实施工作的质量管理。各区县要将专项督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使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行为标准,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自律意识,提高监督管理效果。

  (二)明确监管重点,加强督促落实。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特点,明确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各项规定,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在传染病防治监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并针对辖区在传染病防治监管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采取相应举措。

  四、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评估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和统计上报工作,并按本方案要求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2月-3月10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有关自查表。

  (二)实施阶段(2011年3月10日-10月):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自查,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监督检查。6月各区县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6月10日前由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工作小结及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9,含电子版)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5月31日),各区县卫生局请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本辖区工作小结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请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本市工作小结、汇总表报市卫生局。

  (三)总结阶段(2010年11月):各区县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月10日前由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9,含电子版)上报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各区县卫生局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工作总结以及自查表样表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本市工作总结、汇总表及附表10报市卫生局。

  六、考核评估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2011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评估表》(附表11),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本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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