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进配套社会公共服务
(二十八)积极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要求,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申请入户、户籍转换、土地流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组织实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各区(县级市)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简化办事程序,允许符合积分入户城镇条件的农民工在其本人合法住所入户。要督促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农民工入户相关工作,让农民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二十九)促进职工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在城市长期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与农民工相关项目的公共财政支出,不断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对农民工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在教育方面,各地要把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随迁子女比较集中的区(县级市),应根据本辖区学位等情况,优先解决夫妻同在本市、在本市就业时间较长且纳入就业管理、缴交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的随迁子女享受公办义务教育。加大以接收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为主的各类正规民办学校服务管理和鼓励扶持力度。对符合本条规定在公办中小学就读,但因学位限制统筹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助,认真落实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妇联、社工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在农民工中宣传和谐婚姻家庭、卫生保健和家庭教育知识和理念,开展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亲子教育,开展问题农民工子女帮扶工作,引导农民工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尽快融入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有条件的企业对此可给予支持。在疾病防治方面,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费治疗。建立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制,严格监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做好农民工职业病预防和治疗工作。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总量、地理情况等,按规划原则合理设置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营医院,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以满足农民工的就医需要,努力降低农民工就医费用。企业要按规定组织农民工进行体检,对患病的农民工要按规定给予治疗。进一步把农民工同住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计划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方面,各地要向农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加强与输出地政府的农民工婚育信息交流。企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居住方面,各地要把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生活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根据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求,积极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和工业园区建设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积极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一是全面整治租赁住宅市场。对无法整治的出租屋作停租处理。二是政府主导,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采取引导扶持民营资本建设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管理和生产企业自建自管等多种模式,多渠道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房建设。三是制定土地、金融和投资主体社会化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措施,加快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集中的地方可建设小区或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在小区内实行综合管理服务。大力整治社会治安,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务网络向厂区延伸,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生活区设立警务室或派出所,加强厂区内外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培育外来务工人员融入住地、邻里相帮、守望相助的安全社区文化,为外来务工人员营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