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穗字〔2011〕4号 2011年1月3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座谈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93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的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广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是我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宜居城乡“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深刻变化,在劳动关系领域,职工的文化素质、价值观念及社会需求正发生重大结构性转变。我市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对于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高,推动转型升级,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加快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宜居城乡“首善之区”建设,继续为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当好排头兵,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主动作为,因势利导,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大局出发,把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领各有关部门,动员广大企业,团结社会各界,引导广大职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意识和协同意识,切实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切实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切实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二、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一是深入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应当依法公平招用劳动者,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者提高女工录用标准;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要依法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有关工时管理、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女职工保健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规章制度,对违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要从严惩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经济权益。企业在工时管理中,要保障职工合理的生理休息时间,禁止对卫生间实施限时开放管理。严禁企业打骂、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严禁施行搜身、性骚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损害职工人格尊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保安队伍的教育管理,全面保护职工人身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扩大优化和向基层延伸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网络,推广网上申报,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是依法保障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要强化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建设和维护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劳动保护设备。要依法向新招用劳动者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向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安监和建筑行业安全质监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从事采石和石料打磨加工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防尘口罩等劳保措施执行情况监督,企业要对从事可能产生行业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筑、运输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和职业危害高风险行业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工作,做好工伤预防。要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公益性宣传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安监、技监和卫生职业病监督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卫生日常监管职责,依法督促企业履行职业安全卫生主体责任。发生重大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除依法追究当事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责令企业深入分析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生产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