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厅航道局、港口局: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核准和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告》明确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等要求,将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和评标结果等备案材料报交通运输部进行招标备案。
三、根据《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0号)和《江苏省航道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8]72号)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其它水运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等备案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