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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医妇处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医妇处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0〕140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南昌急救中心: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制定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进行了规定。现将《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文件精神,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做好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南昌市设立市、县二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在政府领导下设立同级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城区的交通事故救助申请到南昌市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条法处)申请。

  二、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核算。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符合救助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由处理该交通事故的高速交通大队所属支队队部所在地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相关程序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三、救助申请途径:

  (一)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对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所需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以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要求垫(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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