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创建学习型企业示范单位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创建学习型企业示范单位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拔1-3家符合条件、创建工作在本地区走在前列的企业,作为全省首批创建学习型企业示范单位的候选企业,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委教育培训处。
联系人:冯艳玲 联系电话:025-83392512
电子邮箱:fy2826@sina.com
二○一○年八月二日
江苏省创建学习型企业示范单位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引导企业开展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增强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职工素质的全面提高,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和科学发展能力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已开展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3年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销售额、利税稳步增长,社会效益明显提高。
(二)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企业有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细则;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员工高度认同企业愿景和学习型企业创建活动,参与热情高;领导重视,保障体系完善;积极开展自主培训,每年企业全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三)创建效果突出。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已形成明确的企业价值观等企业文化理念,企业及员工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创建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江苏省创建学习型企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学习型企业创建规划(计划);
3、创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