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699号)
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府〔2009〕5号),尽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推动中小企业调结构转方式,根据《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建设及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拟安排资金总额的70%左右。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信息查询、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创业基地(含创意产业园)建设,及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等项目。
(二)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拟安排资金总额的30%左右。重点支持市、区(县级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专项服务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项目单位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设施和人才团队,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
2.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可行的,体现开放性、公共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服务覆盖面较广,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调结构转方式。
3.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及相应软件的购置或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4.项目须在2009年、2010年实施并完成。
(二)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1.创业基地产业定位为新兴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场所符合规划,用地手续齐备,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和相应人员配置,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小企业发展所需的场地和公用工程,提供公共商务、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物流仓储等配套服务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3.新兴产业创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现代服务业创业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10家。
4.项目须在2009年、2010年实施并完成。
(三)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须符合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要求,土地、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经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工建设。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在2011年底前建成(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四)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市、区(县级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年内完成的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政策解读、产学研对接、合作交流等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申报数量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基地建设及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或补助方式支持,优先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每个区、县级市申报项目数合计不超过2个。
(二)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采用补助方式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每个区、县级市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个。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项目材料一式两份,并制作电子文档。
(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材料(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相关财务资料(企业自有资金投入、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分别加具审核意见,并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级服务机构将项目分别汇总后,于9月10日前将申报文、各类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经贸委政务窗口。材料不齐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本通知在广州经贸网(www.gzii.gov.cn)上公布,申报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五、评审程序
(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二)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
(三)项目公示。
(四)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拨付资金。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3.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4.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5.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6.申报市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
7.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8.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略)
9.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10.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市中小企业局联系人:王先锋,电话:83123850
市财政局联系人:陈远,电话:38923312
项目受理人:张晓霞,电话:38920460
附件1
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一)申报市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6)。
(二)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7)。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项目贷款汇总表,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六)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可以佐证表格所填内容的材料,特别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服务合同、技术合同(首页、末页)复印件等。
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一)申报市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6)。
(二)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8)。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入驻基地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
(五)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创业基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或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方面的批复文件等。
(七)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项目贷款汇总表,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可以佐证表格所填内容的材料。
三、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一)申报市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6)。
(二)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9)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六)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七)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项目贷款汇总表,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八)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方面的批复文件等;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十)企业认为对项目申报有帮助的其他材料。
四、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一)申报市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附件6)。
(二)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专项服务活动项目申请表(附件10)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可根据成立年限提供)。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可以佐证表格所填内容的材料,特别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培训项目需提供举办培训班通知、学员报到原始签名表、经收款单位加盖公章的有效支出凭证(如场租费、资料费、授课费等)复印件。
附件2
2010年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项目建设内容
| 建设工期
| 项目投资
| 项目资金来源
| 申请财政资金
| 备注
|
总投资
| 已完成投资
| 自有资金
| 贷款
| 其它
| 扶持
方式
| 资金
额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