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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2005-2009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开展2005-2009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
(穗财绩〔2010〕56号)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有关市属国有集团(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2009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使用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粤财评〔2010〕84号文要求,分类填报项目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同时,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汇总。报送要求如下:
  (一)项目用款单位在8月25日前将项目评价资料按项目管理级次分别对应报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审核。
  (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在8月30日前将本级项目评价材料审核汇总及加具意见(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基础信息汇总表核实盖章),撰写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贸委。
  二、上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资料一式5套(要求加盖公章),每套资料包括:
  1.项目自评报告(撰写提纲见附件5之二);
  2.基础信息汇总表并报送电子版(附件1);
  3.基础信息表(附件2);
  4.指标表(附件3,填写自评部分,一式两份);
  5.指标表相关佐证材料(附件3)。
  (二)项目主管部门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经贸部门上报资料一式3套,每套资料包括:
  1.上报正式文件;
  2.自评报告(撰写提纲见附件5之一);
  3.基础信息汇总表,并报送电子版(附件1);
  4.下属或辖区的项目材料各一套:对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指标表“审核意见”栏逐项出具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各单位在开展项目评价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联系。联系方式:市财政局 陈远(38923312)、温伟仪(38923255);市发展改革委 陈丽云(83123733);市经贸委 王云璇(83123883)、郭景雁(8312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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