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
(三)免考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可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2、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员,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人员;
3、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4、转系列评审,通过了规定数量的计算机模块考试的人员;
5、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人员。
6、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
7、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8、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9、通过确认方式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受聘所确认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粤人发〔2006〕122号文有关计算机条件补充规定不再有效。
六、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
未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外来穗人员,在我市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市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个人申报及审批发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我省现行评审所需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各种有关表格和材料;
2、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说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下同);
3、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4、自主流动来穗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原件、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原件,与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缴交的社保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