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0〕719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工商、公安、国家税务局,各二手车市场、经销企业: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工商局等七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工商[2009]联字2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主体,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店铺的开设,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商业网点发展的有关规定。新开设的二手车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万平方米,并设有检测、展示、查验、评估、交易等功能区域;其中展示区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个停车位,并设置鉴定评估等配套机构,提供车辆查验、评估、交易、办证等各类服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提请市经贸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
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公安车管部门所属分所驻点的市场试点推广使用《广东省二手车买卖合同》(下称《示范合同》,见附件1),二手车交易双方必须签订《示范合同》,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公安车管部门的试点分所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签订的《示范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市全面推广使用《示范合同》。二手车经纪机构必须进入规范的二手车市场经营,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经营场地。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自行领购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发票,市场经营者不得为二手车经纪机构代开发票。二手车经营中严禁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非法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车牌、发票、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和里程表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报告。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税收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和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经贸部门要加强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车辆交易转籍管理和经营户代办证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票据的管理;行业协会要强化行业自律,制定交易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应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