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地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
4、相关环保批复或证明文件;
5、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扶持基地及其企业发展壮大的相关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可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www.jxciit.gov.cn下载)。
第七条 申报
县(市、区)所属示范基地申请,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经设区市工信委初审同意后,报省工信委。设区市所属示范基地申请,由设区市工信委组织,报省工信委。
第八条 评估
省工信委收到示范基地认定书面申请后,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对基地进行现场评估。
第九条 审核
对通过评估的,省工信委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第十条 授牌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省工信委予以批复,授予“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授牌。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在门户网站(www.jxciit.gov.cn)上公布示范基地名录及其发展情况,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应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规范统计数据,及时、如实报送指标数据等情况。每年7月、1月底前向省工信委报送基地上半年、上年全年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在规划布局、项目安排、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方面,对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省工信委将积极帮助组织申报国家级相关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省工信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未通过复核的将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