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工信节能发〔2010〕86号)
各设区市工信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全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壮大产业发展规模,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引导再生资源利用产业更好地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江西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全省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壮大产业发展规模,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引导再生资源利用产业更好地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再生资源利用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践行循环经济、低碳发展和工业生态文明理念,运用先进管理模式,再生资源利用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
第四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负责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工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建设依法依规。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产业规划。
(二)发展规划科学完善。制定了比较完善、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有明确的主导产业且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基地总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