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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

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6年以来部分政策文件的决定
(苏发〔2009〕25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1996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些政策文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和要求。经认真梳理和审核,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以下16个文件予以废止:

  1.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现代化试点步伐的意见》(苏发〔1996〕15号);

  2.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49号);

  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乡(镇)农工商总公司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6〕10号);

  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部《关于进一步巩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6〕39号);

  5.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一定三年不变”和“公平负担”的意见》(苏办发〔1999〕21号);

  6.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办发〔1999〕48号);

  7.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1〕35号);

  8.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3〕45号);

  9.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苏州市第三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1997〕78号);

  10.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1998〕69号);

  11.《批转市农业局阳澄湖围网养殖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82号);

  12.《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苏府通〔2002〕1号);

  13.《关于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府〔2003〕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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