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牢固树立规范发展、审慎经营理念,不断发展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设区市金融办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和《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督促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采取必要的制度、程序和方法,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要严格按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聘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核准任职资格后方可任用;对该办法颁布前已担任的,应在此次规范整顿中报省政府金融办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省政府金融办可以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培训、考试,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今后,凡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同意的检查、培训、考核、评估等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不参加。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在今年年检时从其业务范围中核销融资性担保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1、银监发〔2010〕75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略)
2、银监发〔2010〕76号-《年度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略)
3、银监发〔2010〕77号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略)
4、银监发〔2010〕80号-
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略)
5、银监发〔2010〕99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略)
6、银监发〔2010〕100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