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建立监管机制,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各设区市金融办要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办法》、《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年度情况报告》、《机构概览》和《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0〕6号)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做好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等工作,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工作情况,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规划好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金融办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都要指定专人负责业务统计报表工作,及时报送业务统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与所有协作银行对账单及资本金运用情况,于每年4月6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各设区市金融办。各设区市金融办要按照《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编写《年度统计报表》、《年度情况报告》和《机构概览》,分别于每年1月31日、2月6日和5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汇总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坚持防范风险为本,强化严控风险意识,保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各设区市金融办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大风险事件的协调处置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岗位及其职责,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要认真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设区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设区市金融办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对可能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各设区市金融办要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并在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的20个工作日内,将事情的整体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金融办。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地金融办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