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改革创新,破解城乡建设发展瓶颈,创新城建投融资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城建投融资体制,市、县(市)要组建和规范城建投融资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足额注入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市场化运作,使其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体和龙头。鼓励各级财政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城建投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融资。鼓励和支持其他投资公司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放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等行业和领域。建立混合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实行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综合运用集中成片开发、土地划拨、贴息、政府补贴、项目代建制、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灵活运用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等融资模式,扩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规模。对城市道路、广场等无形资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公开竞价,其经营收入所得专项用于公用设施建设,对现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交出租等现有存量资产,运用多种方式,公开招标,进行整体或部分出让、转让经营权,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大型城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采取股权融资、发行债券、发行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募集建设资金。运用市场化手段,盘活资源,探索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多渠道加大城乡建设资金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参与城乡建设的积极性。市、县(市)要稳步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将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入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支出后,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金融机构扩大城建信贷规模。各县(市、区)要认真谋划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乡基础设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项目,积极参加招商活动。
创新城乡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机制,对搬迁居民数量较多、有重大影响的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组建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内外招商引资、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或采取财政贴息贷款等方式,解决项目拆迁安置和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土地储备中心职能作用,挖潜盘活城镇存量土地。建立城乡一体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将开发区工程、重点工程、乡村公共设施工程等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社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增强履约能力和信用意识,防范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发生。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建设实施方式,积极推行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房屋拆迁管理,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实施依法和谐拆迁。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切入点,切实加快项目审批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