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础扎实。达到本省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8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控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略)
三、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并通过了当地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设立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机构,每年度分解创建目标任务并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以及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2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因生态破坏引发群体性事件,连续3年无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案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二)建设指标(略)
四、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3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