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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防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发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抓好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的工作,加大对皮革、造纸、肉制品、淀粉加工、酿造等农副产品加工业的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在农村地区建设,杜绝“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未批先建和超标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治理,并依法严厉处罚。县(市、区)要结合村镇发展规划,对乡镇企业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同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
  (四)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目标要求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搬迁。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执法监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关停或取缔。畜牧部门要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养殖企业日常管理,指导养殖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在办理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或验收时,应检验项目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业、畜牧、工商、供电等部门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五)积极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农业部门要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快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度,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土壤特别是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建立适合郑州市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优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粮食生产核心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地区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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