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实施 “三创”载体认定及管理工作;
(二)对“三创”载体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三)对已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对于提高容积率的申请予以支持。
第七条 申请认定无锡市“三创”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由市(县)、区级地方政府控股载体建设资金投入,或建成后由市(县)、区级地方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已编制建设及发展规划和制订扶持载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载体的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合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门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专家,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载体可自主支配场地在10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科技企业的孵化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拥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载体服务功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建有无锡市级(或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专业公共技术平台或共享共用的研发设备;
(六)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自身及载体内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八条 申请认定无锡市“三创”载体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三创”载体具备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二)管理机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四)建筑竣工资料;
(五)入驻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去年的营业收入、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所占地面积、去年年末职工数、企业负责人学历);
(六)公共服务平台及设施清单。
第九条 申请认定无锡市“三创”载体,由“三创”载体所在市(县)、区级地方政府向市“三创”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管理工作组负责实施验收认定工作。无锡市“三创”载体认定管理工作组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报市“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认定为无锡市“三创”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