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创”载体入驻对象应是在无锡辖区范围内注册的以下单位:
(1)各类科研院所;
(2)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
(3)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4)“530”企业;
(5)科技创业企业(含文化创意设计企业);
(6)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从事科研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三创”载体入驻企业必须杜绝“空挂”现象,在一年内必须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并有一定量的纳税。
2.鼓励“三创”载体硬件建设。对省内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科研用地供地方式。
3.鼓励“三创”载体内服务机构建设。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鼓励“三创”载体内科技基础条件能力建设。以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等为依托,重点建设一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
(四)“三创”载体转让
1.“三创”载体一经认定,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载体自身原因必须整体转让的,应报“三创”载体建设联席会议批准,核准之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须为本意见规定的“三创”载体建设单位。如因规划调整由政府收回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经过“招拍挂”并补足原先因享受规费优惠而减免的各类规费。
2.所在地政府保留优先收购的权利。
3.“三创”载体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缴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报联席会议批准;
(2)转让人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3)转让双方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
(4)受让人提供不改变科研设计用地用途的书面承诺;
4.一个“三创”载体建设项目原则上颁发一张产权证和一张土地证,不得分割销售。
5.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三创”载体的转让行为。对受让方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把关,发改、工商、国土、环保、住保房管等部门分别在立项、工商营业执照发放、土地房产分割及土地证颁发等环节切实负责,认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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