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项目建设投资责任主体。
自治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边境口岸公路、出省通道公路、国省干线改造及区内重要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筹措,具体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作为自治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主体,继续采用“统借统还”方式,用收费权质押、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质押担保贷款和还款,自治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补助还款资金来源等方式筹集普通公路建设资金。
地方政府负责其他路网项目及农村公路等建设管理及资金筹措,具体以地方市(县)政府作为地方公路(含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主体,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2号)规定,自治区本级对地方公路按定额给予补助。
滨海公路采用经营性公路项目模式建设,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管理及资金筹措。拟建与高速公路连接的路网项目,由高速公路建设业主负责建设管理及资金筹措。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自治区财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加大自治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对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适当增加贴息和资本金补助。严格按照国务院明确成品油价格和费税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政策规定,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原公路建管养支出部分全部用于普通公路交通建设、养护及债务偿还。
(三)落实支持交通建设的政策。
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有关自治区和地方政府交通建设事权、财权责任,及时落实支持交通建设的相关财税费优惠政策和措施。
(四)健全和完善投融资贷款保证机制。
完善自治区本级负责的公路网规划建设发展投融资贷款保证机制,出具相应函件。同意继续采用通行费净收入质押、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给广西的资金和补助收益权质押、有关政府国有控股公司资产担保、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还款资金来源等保证增信方式,大力争取银行金融信贷及时支持普通公路项目建设。
附件:1. 广西普通公路网建设统贷统还项目计划表(2009-2015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