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复核调查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药品价格复核工作方案》要求,对国家定价药品目录中国家未制定价格我省制定临时价格的药品和我省定价的OTC药品、地方医保目录增补药品、省管民族药等药品价格全面复核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药品价格复核调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如实、准确、全面填报调查数据,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本次药品价格调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单位自查阶段。自接到本通知后,请各单位将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调查表附后),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填报完成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查表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商品价格处(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1012房间),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到电子信箱:shangjiachu@gswj.gov.cn。
第二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全面复核重点检查阶段。我委将组织人员对相关单位部分药品生产、流通、零售企业的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复核,对拒报或虚报的单位,我委将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整改阶段。对药品价格虚高的、不符合药品差比价关系的、实际交易价格与指导价格偏离较大的、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应较多的药品价格,提出整改意见,降低药品虚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