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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监察厅等关于组织开展全区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实行优惠电价的行为;

  (四)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执行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

  (五)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政策却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套取脱硫加价款的行为;

  (六)电网企业不执行或降低标准执行脱硫电价,以及擅自扣减脱硫电价的行为;

  (七)电网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压低或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行为;

  (八)电网企业违反规定以超发电量,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以及优惠电价为名,强制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行为;

  (九)电网企业擅自提高销售电价或提前执行销售电价调整时间;

  (十)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优惠用电政策;

  (十一)电网企业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

  (十二)电网企业未经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发电企业收取调度费、上网服务费等,以及向用户收取电力设施管理费等费用;

  (十三)在农村电网改造以及在城市电网一户一表改造中,超标准或自定标准乱收费;

  (十四)超范围、超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加强清理整顿与自查自纠工作。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6月10日前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有关越权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各级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6月1日起对有关高耗能行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

  三、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电力价格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部署,自治区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厅、环境保护厅、国家电监会西北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从2010年7月10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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