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全市音像电子制作单位进行年度核验的通知
(渝新出图〔2009〕18号)
各音像电子制作单位:
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市音像电子制作单位进行2008年度核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验内容
音像电子制作单位核验内容:人员、资金及设备的配备状况;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情况;制作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严格履行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制委托手续。
二、核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音像电子制作单位将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制作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电子出版物;
2.音像电子制作单位转让、租借许可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3.无《复制委托书》非法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4.未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制发的统计报表和月报表的;
5.存在其他违规经营行为的;
6.连续两年出现经营和管理不善的;
7.敷衍年度核验工作或胡乱、隐瞒填报核验数据的。
三、核验方法
音像电子制作单位必须填报《音像电子制作单位年度核验表》,同时附送电子文档。按要求写出工作总结、自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于2009年4月1日以前,持我局发放的制作经营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核验登记手续。
四、工作要求
1.年度核验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通过核验自查,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2.各音像电子制作单位接文后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我局将对各音像电子制作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时,请各单位主管主办单位派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