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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其他审慎性材料。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省外分支机构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二)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申请前4个季度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倍以上。
  (三)符合本办法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母公司上年度的信用评级报告、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业绩报告。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六)母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前12个月的担保业务明细。
  (九)申请前6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十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审慎性材料。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申请设立或变更的,将设立或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应自收到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意见。
  第二十条 获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应自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但在筹建有效期内,经筹建人申请,经批准后,筹建期可延长1个月。
  境外投资人应在批准文件失效的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外汇登记手续和资金汇出审批手续。
  担保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报批转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
  获准转制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自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自完成省外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后1个月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省市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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