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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一)跨省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在省内跨设区市开展担保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江西省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内开展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设区市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在注册地开展担保业务并在机构名称中冠县(市、区)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五)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法人股必须占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且出资占比最大者为法人。
  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金,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其来源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出资或开业后抽逃资金。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必须将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地存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外币资金账户,待机构获准设立后,再转入依法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并在机构设立完成后,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担保机构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出资人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法人投资担保机构的,其存续期必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拟出资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0%。自然人投资担保机构的,其投资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七)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设立的担保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和筹建工作方案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出资人协议。
  (五)公司章程及组织结构图,内设各部门职责分工。
  (六)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以及重大事件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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