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 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和省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拟订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与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
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综合管理职责,研究制订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规则和办法,提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负责实施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和机构的动态监管、年度检查。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的前期审核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承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相关材料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月、季和年向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分析材料。
第七条 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本市的责任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业务开展、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省财政投资的省级担保机构由省政府金融办监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担保机构(含省外担保机构来赣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担保机构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和省商务厅依据本部门职责实行并联审批。
担保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获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获准设立的外资担保机构凭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