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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金办发【2010】5号 )


各设区市政府办、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商务厅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附件: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出资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凡在省内注册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下开展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担保机构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担保机构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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