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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三)对相关专项规划中尚未实施的骨干管线,预留控制位置。

  (四)根据管线材质、使用年限以及对相关工程的影响程度,综合考虑原有管线的保留或废弃。

  四、编制内容

  (一)规划文本

  1、规划概述。包括:规划范围、建设工程现状、道路等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以及设计方案和规划需安排的管线等内容。

  2、规划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规划条件以及审定的道路等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审核的地下管线实测地形图;各管线专业单位提出的发展要求。

  3、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包括:管线与相关建设工程的关系;现状保留管线和规划管线的空间布局;特殊情况下的管线布局。

  (二)规划图纸

  1、管线综合规划平面图,图纸比例为:1/500~2000。

  2、管线综合规划横断面图,图纸比例为:1/100~200。

  (三)附件

  1、地下管线实测地形图。

  2、有关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

  3、专业管线单位提交的管线方案及其说明文件。

  4、会议纪要等其他附件。

  五、征求意见

  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征求主管专业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意见,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单位征求意见。对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在规划方案中予以说明。

  六、方案评审

  工程建设单位在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管线综合规划方案进行评审,形成方案评审意见,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单位组织评审。对于重要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线综合规划进行论证。

  七、方案调整

  对已审批的管线综合规划进行调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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