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规程
管线综合规划是市政工程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批准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是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凡结合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同步实施三条以上管线,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滨海新区(包括功能区)、五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参照执行。
二、编制主体
管线综合规划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编制原则
(一)符合各管线专项规划、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地区开发改造对市政设施容量的需要。
(二)根据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各类管线的走向和位置,满足相关工程建设要求,保障管线之间、管线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满足安全距离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