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0]4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改善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条件,促进乡镇中心幼儿园规范管理,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保教质量,推动农村幼儿事业的发展,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标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订规划,切实加大投入,努力加快建设,确保每个乡镇建立一所达到合格标准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
附件: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设置与规模
1.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园舍为独立建筑物,交通便利,环境净化、绿化、美化。
2.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有布局合理、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各种用房。
活动室:活动室、寝室分设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并配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防暑降温等设备。
卫生间:每班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须内设流水洗手设施。
音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用于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等活动。
厨房:应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主副食库不小于15平方米,烧火间不小于8平方米。并配有必要的食品储存、加工、餐具消毒设备,
晨检、接待室:单独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用于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