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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

  要结合加工贸易的特点,妥当确定损害赔偿额。境内加工方对境外委托人的侵权获利额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应当在其加工获利额即加工费的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8、妥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应当体现依法妥当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制止和防范垄断,促进企业和行业良性竞争和发展,整体上提高企业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能力的导向。

  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保护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为自由竞争留下空间。

  从严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适用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作特别规定的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条款时,才可以适用原则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9、依法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涉及竞业限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应当体现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职工的自主择业权,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导向。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时,应当以企业拥有商业秘密为前提,同时审查被限制者是否掌握或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是否约定补偿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是否实际支付等因素。协议内容不符合其中任一要件的,对被限制者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除外。

  10、妥善认定涉外技术交易合同的效力。涉外技术贸易纠纷的审理,应当体现促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的导向。妥当认定技术进口合同的效力,从严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尽可能维持合同的效力,促使合同履行,通过裁判促进符合国家投资导向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对于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质疑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11、妥善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应当体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导向。责令停止使用软件、专利技术、商标、字号等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可以依法不采用判决停止侵权的责任方式而采用其他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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