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依法适度保护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和专有性。保护知识产权不当,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影响或限制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当前知识产权审判要更加注重能动司法和适度保护,防止僵化思维和机械执法。在裁判时要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使案件裁判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与当前经济环境变化的内在需求,与我国、我省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适应,既要坚持依法保护,又要防止因保护不当而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不适当地压缩企业的发展空间。
三、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主要措施
5、慎重采取临时禁令措施。临时禁令申请的审查,应当体现从严掌握采取禁令措施的条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导向。
对禁令申请的审查,应当注意审查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等要件,并从严解释“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胜诉可能性不大或难以确定,或者申请人未提供足额的现金或其他有效担保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符合颁发临时禁令条件的,应当尽可能采取由被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双方预先进行利益约定等灵活多样的变通方式,以保证企业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裁定采取临时禁令的,实际采取措施的方式也应当适度,防止因措施不当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能够对部分产品、设备等采取措施的,不应当对全部产品、设备采取措施;能够对产品零部件采取措施的,不应当对产品整体采取措施。
6、妥善把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应当体现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导向。加大对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以及发明创造程度较高的专利技术的保护力度,在侵权认定和责任确定等方面体现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严格慎重认定涉及创造性程度不高,或者影响行业整体发展的专利侵权行为。从严认定等同侵权。
7、妥善认定外贸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外贸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应当体现规范对外加工贸易秩序,促进对外加工企业和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导向。在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上,重点审查加工方对委托方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审查义务。加工方未尽必要的、合理的审查义务,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除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已尽审查义务的,只判决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虽然委托方未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但加工方基于自身的审查识别能力无法审查识别商标授权使用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视为其已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