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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代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代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3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经省局研究,现将全系统代收费项目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代收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根据这一精神,全省地税系统代收费(金)项目为: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授权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五费两金”)。
  二、认真清理“五费两金”以外代收费项目。全省地税系统除了按规定征收、代征、代收“五费两金”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代收。少数县市区局已代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人防费等,不符合总局文件规定,必须抓紧时间清理、移交,并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2011年起地税部门不再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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