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在划拨土地或原集体建设用地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名义依法依程序完成了开发建设的项目,且在该宗遗留安置用地依法审批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不需要重新建设的,可以按协议出让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已批建地面建筑物的规划用途和据实核定的容积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将该宗土地协议出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全资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的全资公司在协议受让土地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公司股权变更和土地转让等行为作出相应约定。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办理出让手续的遗留安置用地需要转让的,必须按遗留安置用地处置规定的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土地转让手续。土地转让后需由受让人按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开发的,必须按照熟地交易、网上挂牌的要求,委托国土资源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地面上建有合法建筑,且符合现有规划要求并完成了项目开发的,应在依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先依法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凭房产权证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八)遗留安置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网上交易,有关安置挂牌交易的具体条件等必须与《挂牌出让须知》一并上网公示,不允许进行暗箱操作。
(九)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开展市场运作的遗留安置用地,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政府签订协议;政府依法收回遗留安置用地。
三、政策扶持措施
(一)土地成本价款的返还与出让收益的拨付。土地成本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市财政局对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成交总价款中的土地成本,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中确定的金额即征即返。遗留安置用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财力部分,由市财政及时拨付给区财政,区政府应专项安排给宗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安置资金缺口。区、乡(镇、街)财政不得截留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成交总价款中返拨的资金。
(二)在设有安置挂牌条件的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后,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对土地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
(三)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后,在项目建设报建过程中,对符合出让方案以无偿方式返还的安置面积,市本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监管办公室负责协调区政府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遗留安置用地出让的全程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