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做好《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60号令)实施过程中已批节余安置用地(以下简称遗留安置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和出让处置工作,根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16号)有关规定,结合遗留安置用地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组织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处置工作,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前必须依法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遗留安置用地招拍挂出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不得设置排斥他人竞争的不合理条件。
(三)遗留安置用地市场化运作和土地出让处置,要保护村民合法权益。
二、土地处置规定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处置的遗留安置用地,其处置面积、交易条件、开发要求等必须依法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由区民政部门和农经部门现场监证、乡镇(街道)审核、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遗留安置用地出让处置方案依程序经区政府同意后,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挂牌出让宗地的规划要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作为委托人办理土地委托转让并出让的呈报手续。
(三)规范挂牌出让条件的设置。在编制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方案时,除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外,可以以无偿方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返还一定面积的商业用房和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用房等相关交易条件和开发要求(以下简称安置挂牌条件),以利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办理设有安置挂牌条件的遗留安置用地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如实记载有关安置挂牌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开发项目预售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查安置挂牌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坚持熟地出让的原则。遗留安置用地依法处置前,委托人必须全面完成该宗土地征地前地面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