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成立区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和落实人员编制的通知
(2010年9月10日)
各区县(管委会)水务局: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
六条和第
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和第
三十条规定,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按中心站、站两级设置,各级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管委会)水务局应尽快成立专职监督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进一步加强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现就监督机构与人员、管理职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机构与人员
各区县(管委会)水务局设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县监督站”)。区县监督员的数量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一般设置4~5名。监督站站长一般应由各区县(管委会)水务局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担任。监督站站长及成员确定后应报市监督中心站备案。
天津市水利工程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
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3、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员资格证书”。
二、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天津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