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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工〔2010〕147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财政征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委、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场开拓,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该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项目公开征集、层级申报、专家评审、不分所有制择优安排;
  (二)效益优先原则。强化科学论证,加强项目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使用效益。
  (三)突出公共财政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均等共享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各区、县级市视财力情况可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与本专项资金配套,有效放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三)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原则上资助已完成项目为主,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的专家集中评审,中介机构审计,专项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经贸委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组织专家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中央、省属驻穗和市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组织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审核申报企业(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配合市经贸委、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协同市经贸委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县级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及时核拨给资金使用项目企业(单位),协助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及效果负总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项目公开征集。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在建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完工项目必须有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成的总结报告和支出凭证。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其中中央、省属驻穗企业(单位)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并送市财政征管分局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县级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申请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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