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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鼓励江、河、湖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采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七条 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

  鼓励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第六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的要求及标准。

  第三十九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 26 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 20 摄氏度。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制度和技术导则,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统一由江苏省建筑能耗监管系统无锡分中心集中管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建筑能效评估,并将建筑能耗指标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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