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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产权人,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

  第三十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小区环境整治,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制定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鼓励采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和建筑节能投资担保机制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规定应用成熟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节能技术、产品。

  新建 12 层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

  第三十五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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